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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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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四维 发表时间:〖 2018/8/23 浏览人数:〖 60616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科学决策和重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银行、房产、车辆网络查控,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系列系统和措施的上线,有效的遏制了老赖们有钱不还的恶劣行径,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至沦为一纸空文,积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然而,在注意力都集中在被执行人这一方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申请执行人这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形,被执行人已经部分或者全额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却出于各种动机,向法院隐瞒这一事实,仍然向法院申请全额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就可能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超额的财产,例如直接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了10000元,而实际上他已经偿还了4000元。在此情形下,要么被执行人前来法院吵闹,弄清事实后退还超额执行的部分,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继而法院将超额执行的款项发放给申请人,可能以后还要执行回转,增加了社会矛盾,浪费了司法资源,甚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偿还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本质上属于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而目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并未对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偿还债务的行为作有惩戒条款。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机制来预防上述情形的出现,例如在执行案件立案时,通过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如实阐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若有虚假或隐瞒,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完善立法,对上述情形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惩戒条文,并配套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如此才能减少执行风险,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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