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职场人士都在热议国家取消晚婚假这一话题。有鉴于此与大多数人都有切身的利益,朋友圈里又谣言满天飞,笔者特地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现将晚婚假的前世今生讲个清楚,以正视听。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第五条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由此可见,晚婚晚育从来都是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人口计生领域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给与了政策、法律上的优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同时授权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本地方的实施办法。换句话说,晚婚假本来就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用于鼓励晚婚晚育。那么,传言从何而起?2015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计生法》做出了调整,“针对二孩增加产假天数或者给予其它福利待遇,以奖励生育二孩的夫妻。” 综上,如果修订案得到通过,原来的晚婚假可能真的会成为历史。不过在12月22日的人民日报发文辟谣的同时也指出,“晚婚假仍然有法律依据”,这就给我们释放了一个信号,相信在政策层面也会做出新的调整。(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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