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是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精神毋庸置疑,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普遍的服从”的朴素法治观,到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含义的经典评述,到近现代思想家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观念与法治关联,赋予其限制权力、保障私权的主旨要义,以及近代西方国家通过社会变革不断探索着分权与制衡国家政体的建立,无不传达着法治的精神。
法治和人治通常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理论界试图划清这两者的区别,将我国古代儒家所提的德治认为的“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家主张的法治“依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列为人治范畴。然而这种传统的将传统人治和现代法治完全割裂的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法治不是完全排斥人的作用,传统礼法文化同样具有“理性因素”,对当代法治具有积极影响。以亲亲相隐制度为例,春秋时期周礼崩坏,出于维护礼治,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随着儒家正统思想在我国的确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法律准则。
近年来,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考量在学界兴起,亲亲相隐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和呵护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的理念。但凡普通人都有“护短”的心理,因而要求人们在自己的亲属犯罪以后,主动告发、不隐匿、不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显然勉为其难,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做到大义灭亲的人能有多少,既然大多数人都不能做到这一点,法律就不能强求,就不能立众责之法,否则所立之法即为恶法。
我国的礼法文化一方面体现在它是融会道德和法律的国家治理手段,另一方面是在其长期的发展变迁中给国人自身性格和行为的影响。人们对于礼的信服、对礼法的敬畏,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和稳定。这种礼法文化的教育作用对现代法治要求、法律的信仰和人人守法精神具有深远影响。芜湖经开区法院 杨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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