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传统解纷途径不足的隐患日益凸显。相关学者都在探索多元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将其运用至司法领域。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从而在法律条文层面明确了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制度。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民的说明,先行调解是作为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措施之一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中的,“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2012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经由法院主导根据当事人自由意志协助解决纠纷的一项新的途径,它在拓宽了当事人寻求救济路径的同时,对司法实践尤其是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程序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一项新兴的诉讼制度,先行调解必须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秉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促进路径转换,实现法院附设ADR模式的优化发展;实现调诉对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通过理论探索、实践积累,不断完善此项制度,以实现先行调解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解纷功能,对当事人权益提升的保护功能,对法治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功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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