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男,快递公司员工。2018年10月29日中午,季某驾驶嘉陵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湖路”三子土菜馆”参加单位聚餐,席间李某某喝了两瓶劲酒,12时30分左右聚餐结束后,李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纬一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育文小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西侧隔离花坛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过路群众发现并报警,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带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提取血样。经鉴定,事发时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李某某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要件,因此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俗话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我们每一个老百姓都知道喝酒开车的危害性,但就是少部分人喜欢铤而走险,非要等到恶果已经发生才知道后悔往往害人害己。芜湖经开区法院/伍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