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份,徐某向古某电话咨询是否可以用古某的名额购车,古某告知徐某可以使用古某在芜湖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名额购车。2019年1月份,古某告知徐某该公司的A型车辆将于2019年1月25日预售,当即,徐某向古某分三笔转账80000元整,用作购买芜湖某汽车股份A型车辆的购车款。在之后的四个月的时间里,徐某向古某询问购车事宜,古某均以新车未上市为由,未进行购车。2019年5月,古某被其公司派去日本出差,徐某在朋友圈得知后,便与古某联系,希望古某能退还徐某购车款80000元整。在徐某与古某商讨退款过程中,古某以把购车款借给亲戚治病为由,一直推脱不还。徐某索要钱款无果,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经开区法院的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如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具体到案,从徐某徐洪顺与古某古明飞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就借名买车一事达成了合意,订立了口头合同,徐某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古某理应履行购车义务,若无法购车则应承担返还购车款和赔偿徐某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徐某认可古某退还100元,现诉请古某退还79900元购车款及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酌定该利息以79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芜湖经开区法院的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汽车等产品,应去正规汽车销售店购买,不要贪图小便宜找内部人士购买,极有可能出现本案中徐某遇到的困境,虽然法院判决徐某胜诉,但也消耗了徐某的时间成本。芜湖经开区法院 鲍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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