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江苏人,2019年7月1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崔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上午,崔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旁”亿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杜某的一辆青绿色爱玛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以60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废品收购站,将上述电动车出售后,回到”亿达超市”附近,又盗窃一辆青色踏板式电动车,后将该车以100元价格出售给大圣村205国道旁陈某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将上述青色踏板电动车出售后,又回到亿达超市”附近门口盗窃一辆大运牌黄色踏板式电动车,后将该车以50元价格出售给”和平世界村”郭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经依法鉴定,该车价值297元。当日下午,崔某在芜湖市石城湖小区旁押运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任某一辆红色金箭牌电动车,并将该车推至芜湖徐某工作的车行换锁后留下自用。经依法鉴定,该车价值660元。
2019年7月12日左右,被告人崔某在阳琴岛小区一楼道盗窃被害人冯某一辆天蓝色乐行牌踏板式电动车,并将该车推至3幢1单元地下车库藏匿。经依法鉴定,该车价值840元。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崔某在阳琴岛小区3幢1单元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吴某一辆粉红色欧派牌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并将电瓶出售至”和平世界村”韦宏金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经依法鉴定,该电瓶价值115元。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崔某盗窃上述天能牌电瓶后,欲盗窃该处一辆黑色电动车电瓶时,因该电动车内无电瓶而未得逞。
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决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警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崔某本可以凭着勤劳的双手合法挣钱,不仅对社会有贡献,更是对家庭负责的一种表现。但是崔某视法律如儿戏,通过盗电动车获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值得每一个人引以为戒。芜湖经开区法院 鲍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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