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7时10分许,被告高某驾驶甲公司所有的电动车清运垃圾,在九华北路凤凰城中岛玫瑰苑E座门口起步时,与汪某驾驶乙公司所有的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指示其妻妹孙某报警并让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汪某本人将事故受损车辆留在现场后离开现场。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乙公司将高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高某及甲公司辩称汪某系肇事逃逸,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汪某虽然离开现场,但让妻妹报警并让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也未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因此,汪某不构成肇事逃逸。故一审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芜湖经开区法院 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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