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陆某201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在协商婚嫁过程中,严某向陆某支付了28000元彩礼。2018年10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9年7月,严某与陆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陆某搬离双方的住处,2019年10月,严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之一是要求陆某返还彩礼28000元。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借结婚索要财物,但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且在部分地区彩礼数额还比较大,因此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性质上看,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则所附条件未成就,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彩礼是否应全额返还呢?本案中,严某与陆某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亲友,婚礼仪式的举办对于双方对外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此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陆某还曾为严某流产,对陆某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陆某虽需返还彩礼,但应当结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最终该案判决陆某向严某返还彩礼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最后,本案涉及的彩礼数额尚在合理范围内,但在一些地区,彩礼高达十数万甚至几十万,一些家庭因子女结婚而负债累累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支付彩礼虽是常见习俗,但结婚还应崇尚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铺张浪费、附风攀比、借结婚索要高额财物的行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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