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叶某文、次女叶某平、小女儿叶某方。1990年王某与胡某再婚。再婚时,王某的三名子女均未成年。2018年王某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一份,遗嘱中陈述其前夫去世时子女均未成年,其与胡某共同抚养三名子女直至成年,为防止子女因遗产发生争执,故立遗嘱一份。王某去世后,胡某一直由叶某平、叶某方轮流接回共同生活,而继子叶某文自成年后未对胡某进行赡养。2020年3月,胡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陈述因年事已高,经济困难,要求三名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叶某平与叶某方陈述胡某确对其二人以及哥哥进行了抚养,因此二人均同意赡养胡某,赡养方式为继续轮流接胡某共同居住生活,由叶某文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是否赡养义务?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合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叶某文、叶某平、叶某方虽系胡某继子女,但再婚时,三名继子女均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系由胡某与王某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已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该事实由叶某平、叶某方的当庭陈述以及王某的遗嘱予以佐证,因此,三名继子女理应对继父胡某承担赡养义务。经开区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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