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谭某伙同潘某(另案处理)、唐某(另案处理)借用了被害人冯某的摩托车使用,期间,谭某私自配了一把该摩托车钥匙。当月底,没有正当收入的谭某等三人在因无钱上网,于是便打起了冯某摩托车的主意。一天晚上,三人利用私自配的钥匙将冯某的摩托车开至芷江县城某寄卖行抵押,得赃款2000元。发现摩托车被盗的冯某偶然经过该寄卖行时,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后通过查看寄卖行的监控才发现原来是谭某等人所为。气不打一处来的冯某马上联系了谭某,要求他立刻将车赎回还给自己,但谭某以没钱为由予以推辞。无奈,冯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谭某等人很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70元。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谭某等人在大好的青春年华里,没有通过诚实劳动来换取报酬,而是为了“来钱快些”做起了盗窃之事,当他们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时候,殊不知“举头三尺有神明”,纵然你再神通广大,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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