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当中,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一般存在着一份借名买房协议,或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名人出资、以被借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借名人名下,到了一定的期限,房屋产权再变更为出借人或者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而纠纷往往就发生在借名人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这个环节,被借名人出于私心或者其他原因,矢口否认双方是借名买房的关系,声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最后引发纠纷,诉诸法律。
在由借名人提起的诉讼当中,一般会提出确认不动产权属、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等诉讼请求。对于确认不动产权属这项诉讼请求,目前在审判实践当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有的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不具有绝对性,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而应当根据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来确定不动产权属,从而在判决书里支持确认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诉讼请求。也有的认为,在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依据双方形成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具有要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债权,双方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在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前,借名人还没有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借名人以被借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就确认了不动产的权属,就会违背物权法定原则,造成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节。对于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这一诉讼请求,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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