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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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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星 马丽梅 发表时间:〖 2019/5/5 浏览人数:〖 351424

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强险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充分尊重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的认定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议,除个别情况外,视当事人放弃自己权利的行驶。交强险为强制险,必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07日17时30分,被告乙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礼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乐市国土局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向南行驶原告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建议被告乙承担同等责任,甲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不承认其驾驶的为机动车。
【裁判结果】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故本院认定被告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应获得赔偿的损失,由被告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新乐市人民法院:杨星、马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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