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机动车辆损失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基本险为广大车主所熟知,具体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清楚保险人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又享有什么权利呢? 2017年,牛某为其爱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五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份。在一次驾驶过程中,牛某同路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受损,为此,牛某花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四万余元。因牛某自身驾驶车辆投保有车损险,故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应保险金。法院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牛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事后保险公司依据法院裁判文书向牛某履行赔付义务。截止该步,对于牛某而言,此次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影响已经处理清楚,但是保险公司下一步会如何处理该笔赔偿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牛某履行完毕赔付责任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牛某对第三者路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用以保证保险人在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后能够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并非事故发生即取得代位追偿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首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且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其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最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供稿人:新乐法院张紫月 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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