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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动履行义务 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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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雅婷 发表时间:〖 2019/1/29 浏览人数:〖 552544

    2018年1月8日,年仅3岁的小康在玩耍过程中因被火钳插入左眼受伤,被送至上思县人民医院诊治,然而经医生诊治后,小康仍于2018年1月9日凌晨不幸逝世。该医疗事故发生后,上思县人民医院将小康的尸体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尸检,查明小康的死亡原因为:头部撞击致颅内出血,颅内压急剧增高,脑疝形成,直接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小康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上思县人民医院怠于履行医护人员的详诊义务,以致小康未能得到及时医治而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思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案件后,黄法官耐心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逐一分析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主审法官认为,上思县人民医院在小康住院治疗期间未对小康进行全面检查,未尽到对患者进行全面诊疗义务,导致其未能对患者的病情及时、准确进行诊疗,其应对小康的死亡存在过错。小康尚且年幼,无民事行为能力,小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康脱离监护范围并因头部撞击而最终死亡,小康的父母亦对小康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上思县人民医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小康的医疗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上思县人民医院赔偿。
    经依法审理后,最终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赔偿小康的父母200000元,由上思县人民医院赔偿小康的父母7120元。2019年1月2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该起医患纠纷在法院的依法判决下,最终案结事了,使受害者家属得到了应有赔偿,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思县人民法院   唐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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