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上思县某小区四名业主因长期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兑现。 案件情况并不算复杂,却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物业费用难收缴。这也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由来已久、最为深刻的矛盾。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作为被告的四名业主均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在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并经催收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四名业主起诉至法院。得知自己被起诉,四名业主非常激动,纷纷表示冤屈,并称其不交物业费事出有因。四名被告各有各的理由,比如房屋漏水、小区环境差、服务态度差等等。 在听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意见后,法官展开了面对面调解,首先对被告的四名业主释法,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合同标准,服务质量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业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不存在严重瑕疵,业主房屋漏水的情况反映到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能够及时安排人员维修。但若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则责任主体应当考虑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公司,而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再者,业主提交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情况。综合来说,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而针对物业公司,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原告应当对其服务的小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尽到维护义务。从客观存在的事实看,被告业主住处楼下绿化带受损,环境较差,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未完全履行合同,关于违约金应当少收或者免收。 最终,四名业主同意补交全部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意减免违约金至300元。双方当场兑现,矛盾就此解开。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循合同法规办事,若产生矛盾,应当谋求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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