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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海外奢侈品无中文标识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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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雅婷 发表时间:〖 2017/4/18 浏览人数:〖 58449

    最近,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案子,正是时下的审判热点问题——网购合同纠纷。
    2016年9月原告迟某在被告兴隆公司(化名)于天猫旗舰店设立的网店内购买了三个PRADA钱包。收到货物后,迟某以非正品为由退回兴隆公司,兴隆公司按照规定退还迟某所有货款。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此解除。
    2017年2月,迟某将兴隆公司诉至上思法院,以兴隆公司未提供中文标签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兴隆公司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其三倍货款。
    在接到案件后,法官仔细研究了相关法条,电话询问兴隆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律师,并约谈迟某进行庭前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官遂依法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系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兴隆公司将无中文标识的商品进行销售,但其在天猫网站的商品销售页面中已经标明本案涉案商品系意大利进口,并配有图片和说明,迟某对网页中产品介绍的信息表示知情,兴隆公司并未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且,兴隆公司所举证据皆能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渠道正规,已按法律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出售给消费者时提供了商品的正规发票。迟某对涉案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也未申请鉴定,仅以兴隆公司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证据规则,迟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兴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应当认为兴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
    兴隆公司对其销售的海外商品未提供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以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兴隆公司这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当对所购商品做详细了解,并与卖家沟通,防范售后的各种风险。而作为开设网店的商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心,谨守社会道德,不做黑心商家,诚实做人,诚信从商。(上思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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