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与其家人一起在被告某家具城选购家具时,从被告处的楼梯摔下受伤,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城对原告60%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庭审查明,2017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及其家人一同在被告某家具城二楼挑选家具,该家具城连接一、二楼之间的楼梯没有安装栏杆、扶手。挑选家具的过程中原告不慎从二楼楼梯处滚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前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骨软骨损伤,住院期间行手术治疗;出院后,继续进行门诊复查治疗,后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确定。被告作为对外公开经营的商家,应当对到其对外经营场所的顾客或潜在客户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落的地点是一、二楼之间的楼梯,且没有安装扶手、栏杆,导致原告摔倒时没有支点滚下一楼;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被告经营场所并走上二楼时,就应当发现楼梯没有安装扶手、栏杆,此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结合该案案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应对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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