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苓寻衅滋事一案。 安次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18时许,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陈建苓在其反映的个人诉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的情况下,到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南侧以下跪并喝农药的方式进行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陈建苓在其反映的个人诉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的情况下,到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南侧以下跪并喝农药的方式进行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苓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建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逐级有序地表达诉求。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不合理诉求,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法手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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