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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驾车追尾起纠纷 法官释法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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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宜俊 发表时间:〖 2018/4/26 浏览人数:〖 554107

 

非机动车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因其便捷、环保、易于驾驶而深受民众的青睐,但在驾驶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

近期市民方先生就遇到其在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被非机动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烦心事。2017年8月16日21时50分,斯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开发区中兴大街行驶4812厂路口机动车道时,与方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非机动车的斯某尽管自身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但其仍然要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因其机动车受损,多次与斯某协商未果,诉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斯某赔偿其财产损失790元。

宜秀法院受理该案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针对斯某的过错进行教育引导,多方协调,最终斯某一次性赔偿方某维修费用700元,双方一次性结清该案,并且当场给付,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非机动车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如:一些非机动车的性能甚至超过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民众违反交通法规驾驶非机动车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现在一些非机动车的生产厂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合格产品,同时民众在驾驶非机动车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驶,同时建议非机动车也应当进行相关的商业投保,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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