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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谁之过,各执一词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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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宜俊 发表时间:〖 2017/3/1 浏览人数:〖 462471

    近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火灾引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汪某诉称:其系安庆某公司员工,自2011年2月起租住在该单位集体公寓310室,2016年4月24日上午10:30左右,其在家中,突然停电,闻到一股烟味。随即打开房门,发现整个楼道内弥漫烟雾,下楼查看烟雾,由于二楼烟雾更大,致使起无法前行。在二楼窗户旁有一股风吹过,其准备通过窗户往外爬,在爬的过程中摔倒一楼地面,并致伤。后经邻居发现、施救,被120急救车送至安庆石化医院抢救,后转院至安庆市立医院,诊断为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内占位,L1、L4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汪某伤残程度为一处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起火的电表箱产权人系供电公司,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责任;房屋所有人安庆某公司及对该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的安庆某实业公司疏于管理,消防设施不完备、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三被告共同予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8540.76元。


    该起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系该公寓楼4号电表箱内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同时消防部门在消防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事故小区二单元西侧室内消火栓供水管网压力为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安庆某实业公司罚款5000元。
    庭审过程中,针对火灾发生的真实原因?汪某受伤与该起火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汪某避险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供电部门是否存在过错?该房屋所有人及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法院也将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做出裁判。(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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