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因被告人代某某与张某双方债务纠纷,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代某某一直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7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代某某挂靠在定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2016年7月1日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江苏省常州市依法扣押了该重型普通半挂车,并交由张某保管,张某将该车开回凤阳县,途径来安县水口镇境内时,被告人指使他人将该车拦下,并将该车隐藏,致使凤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隐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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