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来安县施官镇大塘村宝塔组曹某某家看人打牌。10时30分许,被害人曹某甲来到其父亲曹某某家,并将其随身携带的OPPOR11手机放在曹某某家一楼大屋西侧的方桌上。后毛某某乘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离开曹某某家。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退还了其所盗财物,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