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14时许,来安县吸毒人员王某欲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欲从孙某某处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南京市浦口区一路口见面交易,后被告人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后陈某某赶到来安县大英镇将该0.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并与王某一同吸食。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查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