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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的大货车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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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令 发表时间:〖 2018/1/30 浏览人数:〖 243225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侯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新乐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4时许,侯老汉在无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货车,将前行错挂为倒车档,又错把油门当刹车,货车将院围墙撞倒,站在墙角的村民侯某二被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侯老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官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老汉无证操作机动车辆,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助伤者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理分析:
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取决于行为是否包含以下三个关键词:过失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侯老汉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但公诉机关并未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而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妥当?我们在下文具体分析:
被告人侯老汉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这是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前提是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被告人侯老汉驾驶机动车的地点系被告人家院落内,并不属于“道路”范畴,所以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条件并不存在。
认定侯老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妥当?本案中,被告人侯老汉发动机动车的目的是前行并非倒车,假如其操作正常,则不会出现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人侯老汉并不具备驾驶资格、没有驾驶经验,不熟悉机动车驾驶的要领,他注意到车后方有人活动,这种情况下其应预见到假如自己出现驾驶失误,会导致他人受伤,但是他仍启动了货车,在货车失控冲向围墙时,其向被害人大喊“快闪开”,这足以说明被告人侯老汉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侯老汉将前行档误挂为倒车档,将刹车误踩为油门,是具体过失行为;货车将围墙撞倒导致被害人砸伤不治死亡是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侯老汉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检察机关起诉及审判机关认定均无不妥。
分析本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侯老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家属以心灵慰藉,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过失犯罪因不存在犯罪故意,所以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可适用缓刑。供稿人:新乐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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