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 春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曈曈日, 总把新桃换旧符。
穿新衣、放鞭炮、欢欢喜喜过大年。王大旺喜欢放炮,听到这噼里啪啦的响声就如喝了二三两小酒,周身轻松。可是今年过年的鞭炮响可没有给王大旺带来欢喜,他怎么都没有想到因为一个两响炮让自己身陷囹圄、损失12万元。这其中有何隐情,爆竹为何如此“火爆”? 小王法官现在开讲。 喜欢放鞭炮的王大旺新年期间购买了大量的鞭炮,小年刚过,便每天放上几挂鞭炮、点燃几个小炮,过过瘾。他过瘾不打紧,可影响了邻居张小超的正常生活,张小超家新添了宝宝,这爆竹声吓坏了孩子。张小超为此找过王大旺几次,王大旺嘴上答应着却没有改变。 腊月二十七,王大旺点燃了一个两响炮,说来也凑巧,这两响炮崩到半空落到邻居张小超家,偏偏又在宝宝睡的屋外炸响了。孩子受到惊吓大哭不止。张小超找王大旺理论,气不过便爆了粗口。王大旺觉得张小超小题大做,不肯受这一通骂,一个拳头便抡向了张小超头部。张小超愣了一愣,身体便扑向王大旺,双方扭打在一起。围观邻居将扭成一团的二人拉开。王大旺趁机返回家中取来一把水果刀,向张小超胸部扎去。。。 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小超左胸部创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大旺投案自首,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组织下与张小超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张小超12万元人民币。 最终,新乐法院以被告人王大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条件?如何量刑?存在哪些从重或从轻情节?故意伤害罪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新乐法院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适用何种政策?小王法官将在下文为你一一介绍。 一、 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构成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要件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对人身损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并针对不同程度确定了量刑幅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做了规范,具体条款如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92条、第333条都涉及到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因本文旨在介绍一般形态下的故意伤害罪,故暂不做拓展介绍。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范化要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故意伤害罪作为十五种量刑规范化案件类型之一,该指导意见针对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程度、犯罪情节在量刑方面进行了细化。本文,我将介绍以下几个影响量刑的内容。 (一)损害程度 1、轻伤标准:表现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重伤标准:表现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重伤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量刑情节 1、从重情节 (1)报复伤害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犯罪行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从轻情节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几集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新乐法院办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应符合第七十二条的条件。新乐法院针对故意伤害类型犯罪,将“悔罪表现”作为重点考察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认罪认罚,即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2、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或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处理故意伤害类犯罪从宽处罚的重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可适用刑事和解,故意伤害类型犯罪便包含其中。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本文暂不做介绍。 法官寄语 中国古代有“杨翥卖驴”的故事,讲的是明朝礼部尚书杨翥居住在京城,平日骑驴上朝或外出。他对驴子很喜欢,每天上朝回家,亲自为驴子喂料并经常照看。杨翥的邻居是一位老头,快六十岁的时候,生了个儿子。老来得子,夫妻自然非常高兴。但这个孩子一听到杨翥的驴子叫,就哭个不停,搞得全家人都不得安宁。可杨翥是朝廷大官,这家人也不敢向杨翥说这个事。眼看那孩子一听到驴子叫就哭,饮食也明显减少,父母最后还是把这件事和杨翥说了。杨翥听后二话没说,随即就把自己的驴子卖了,从此外出或上朝都靠步行。 故事中的杨翥以一颗宽容、仁爱之心维系了邻里的和睦关系,而被告人王大旺的行为则无不表现对他人权益的一种漠视和践踏,破坏了邻里情感,也让自己付出了自由和金钱的代价。古语有云“睦乃四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对我们提出“邻里和睦 守望相助”的要求。时代车轮不断前行,而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准则却一脉相承,要求人们行为、处事以道义为衡量原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唯有此,这个社会才会拥有和睦温暖的人伦关系,爆竹声声带来的也将是欢欣喜悦而不再“火爆”。新乐法院 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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