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打的士,和司机价格谈不下来,生活中本是小事,选择不坐或是退一步即可,但是福建大田一男子偏不这样,他不满司机开的价钱便踢坏了车甚至出手伤人,不惜将小事变大。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乐某与朋友在一起喝酒,后欲乘车前往大田城区,遂拦下林某的出租车。两人在讲价过程中,乐某认为林某要价过高,借着酒劲用脚踢坏林某出租车右后轮上方的车身,并在林某下车查看车辆损坏程度时,伸手抢走林某的手机以阻止其报警,并用拳击打林某的鼻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伴左上颌额突骨骨折。林某在夺回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时,乐某随即再次夺走手机离开现场并往石牌镇老厝村方向走去。林某紧跟其后,在乐某行至石牌镇老厝村一侧桥头附近位置时,将乐某的手机夺去并往石牌派出所方向走去,乐某见状也紧跟着到石牌派出所,后在石牌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的车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936.91元、林某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0元。2017年12月,乐某与林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林某的谅解。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乐某具有任意损毁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和赔付赔偿款及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大部分违法行为人在酒醒后,都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作出赔偿和道歉,但喝酒之后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会因为“酒后”而从宽处罚。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刘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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