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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夫妻矛盾动手伤人 故意伤害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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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表时间:〖 2018/1/31 浏览人数:〖 41767

    夫妻二人正处在离婚边缘,因发生争执,丈夫便动手打伤妻子,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告人徐惠与被害人李敏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协议离婚,后二人于2014年复婚。从2016年5月起李敏回娘家居住,2017年2月2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2017年3月19日晚,双方在三原县高渠乡徐惠家中发生矛盾,被告人徐惠用棍子在李敏左小腿外侧打了两下,后又用小方凳在左腿脚踝外侧砸了两下,致使李敏左侧外踝骨骨折。后又摔坏李敏苹果6S手机一部。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徐惠和被害人李敏系夫妻关系,在案发后被告人徐惠的父母已经赔偿李敏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惠因家庭婚姻矛盾与被害人李敏发生矛盾,后用棍子在和小方凳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李敏左侧外踝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的父母已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000元,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徐惠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徐惠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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