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同陈某驾驶租来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来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附近,寻找诈骗目标。后邓某、陈某发现被害人甲某一人独自行走,陈某向其谎称自己是香港人,手机没电,向甲借手机打电话,陈某又以等电话为幌子,将甲某骗到车里,之后陈某又谎称其银行卡是国外的不能使用,向甲某借银行卡来接收汇款,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甲某同意后,陈某又谎称汇款当天不能到账,但已联系向某领导借钱,需要向其送礼,向甲某借钱,甲某表示同意。后甲某在开发区某银行共取款4000元交给陈某。陈某又以送礼钱不够为由,骗取甲某银行信用卡。邓某、陈某又以不方便带甲某送礼为由,让甲某下车等待,后被告人邓某、陈某便驾车迅速离开。随后陈某从甲某银行信用卡里取走人民币2000元。后甲某报案,陈某、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均分得赃款,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构成从犯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陈某、邓某诈骗犯罪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故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本案中陈某、邓某所采用的犯罪手段是典型的“尼日利亚骗局”,所谓“尼日利亚骗局”就是犯罪分子宣称自己有一笔巨款需要寻求帮助,但犯罪分子自己的银行卡在国外无法在国内使用,希望借用收件人的银行账户一用,提供帮助者将会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手续费。在取得信任后,犯罪分子就会以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待行骗成功后,犯罪分子就会立马消失。因此,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只要自己不贪心,骗子就没有用武之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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