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本来是件喜事,但相信不少经历过装修的朋友都或多或少的感觉被“宰”过。由于对建材市场及装修流程的不熟悉、很多消费者以为装修就像搭积木一样,将所需的地板、瓷砖、家居等拼装起来就大功告成,殊不知结算时,人工要钱、清理垃圾要钱、水电改造要钱、水泥找平、腰线门套、石膏吊顶等等无一不发生增项,从瓷砖、地板到墙布、窗帘,似乎原先谈好的每一笔价格在结算时都要上浮几十个点。以木门为例,成品价谈到1500元每扇,消费者觉得价钱还算合理便交付了定金。结果安装时被告知1500元只有门板,既不包门套,也不包门锁、手把。要想省事,对不起,再补钱吧。因为门板和门套通常在一家木门店面是统一的,换一家可能颜色、款式就不搭配。很多消费者见事已至此,只好补钱买门套、门锁等。交付定金前,商家通常给出很高的折扣价;交付定金后,商家再从增项中把差价赚回来。很多交了定金的业主被告知,如果取消订单那么定金概不退还,消费者只好吃个哑巴亏。那么法律对于定金、订金是如何规定的呢?在实践中,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对定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法律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时候明确了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定金的法律概念来看,消费者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时,一旦支付了定金,如果事后不满意,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定金也无法返还了。实则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订购单上光有定金的字样并不必然发生定金的法律效果。商家必须对定金的法律效果作出书面约定,才能拒绝退还定金。其次,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附性。当主合同没有成立时,定金合同也无法适用。这一点在商家采用优惠政策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能够体现。因为商家的优惠政策通常具有模糊性、时效性,实际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和优惠政策上宣传的完全不一样。比如商家推出一个优惠套餐,消费者为了想保留商家的优惠套餐交付了定金,但实际订立合同时商家才告知优惠套餐不能单独使用,必须要订购一定数量的物品才能享受套餐。此种情形下,由于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和商家并未就主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主合同并未成立从而定金合同也无法适用。那么,商家能否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立约定金呢?笔者认为,立约定金系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一种担保。诚如上言,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对立约定金有着书面明确的约定,且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那么立约定金虽然有从属性,但并不因为主合同未成立而无效。但如果商家存在欺诈或者隐瞒销售细节的情节,导致消费者对主合同的理解和最终签订的合同相差过大时,立约定金合同依然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即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定金具有法定效果,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做到诚实信用,在充分沟通、了解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虽然法律对消费者有着诸多保护,但实际生活中的纠纷、麻烦不可能全部诉诸法院。消费者应当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世界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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