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供应小机电产品给被告并向被告乙公司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被告口头承诺收到票据90日内付款。双方合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货款141443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但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后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甲公司工作人员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但乙公司认为QQ聊天记录是虚拟网络上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QQ备注名为程某的23份QQ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被告承认程某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虚拟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原告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中的程某就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程某。法院详细核对了该23份QQ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是双方自2013年到2016年关于原被告之间发货、对账、核对增值税发票、原告索要货款等内容。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是2016年8月26日,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不可能提前三年就伪造一份QQ聊天记录,且该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与销货清单和增值税发票反映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可该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该份聊天记录上原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当事人都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商品交易,但是一但对方违约,维权起来也非常困难。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除了要即时保存QQ、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应当以其内容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来与QQ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QQ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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