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甘肃省临夏人,经人介绍来芜湖务工,由于工资较低,工作比较辛苦,遂产生不劳而获的想法。说干就干,2017年7月31日,张某某在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的“炉桥鸡丝手擀面”店吃完饭后,盗得店内柜台上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银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和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后张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鸠兹广场将窃得的两部手机以共计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过路男子。8月17日,张某某来到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大街的“火辣人家”麻辣烫店,盗得店内收银台上被害人席某所有的白色华为牌平板手机一部,后张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鸠兹广场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过路男子。2017年9月初的一天,张某某来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路的“日丰管”店内,盗得店内桌子上被害人孙某某所有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后张某某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网友。2017年9月12日,张某某来到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大街的“晓岳酸菜鱼馆”,盗得店内收银台上被害人张某2所有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张某某在店门口欲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抓住将手机追回并控制,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2017年9月12日的盗窃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盗窃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案中,被害人被盗的财物均是放在座位旁边,这才给了被告人下手的机会。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切忌不要让随身物件离开视线范围,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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