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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矛盾不断加剧——法律应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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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卫斌 发表时间:〖 2018/8/29 浏览人数:〖 665481

    近年来,中国人狗矛盾日益突出,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日益增多。

      2017年4月16日,芜湖某小区内六岁男童在玩耍时,被一只黑狗咬伤,虽经治疗但最后还狂犬病发,不幸去世。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黑狗的“散养人”承担35%的责任、医院承担45%的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宠物伤人、叫声扰民、随地大小便、横穿马路的情况存在。在不知向谁投诉、打官司又费时费力的现状下,大部分居民选择了默默忍受。近期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让异烟肼这一杀狗神器再一次浮出水面,也再一次将人狗冲突推向高峰。

    有人做过统计,我国宠物犬数量约有1.5亿只,占所有宠物的80%以上,并且大多集中在中大型城市[1]。拥有如此庞大的体量,我国却没有在立法层面上对宠物的权利、管理等进行明确。在民法总则中宠物属于民事行为的客体。单纯的将宠物定义为“财产”而忽略其本身的情感、生理需求以及动物本性是引发公共利益管理人、宠物饲养人以及受宠物影响的其他居民之间不断产生矛盾的逻辑起点。事实上,不少大城市曾制定《宠物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并设立登记、收费制度,但大多因为收费高、管理不到位、饲养人不配合、缺乏自治组织监督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针对宠物问题的主管部门既有公安局,也有环卫部门,还有政府设立的专管机构。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以及与宠物发生关联最密切的居委会、物业部门等没有被授予管理权是导致宠物扰民问题突出的第二个原因。我国流浪狗数量众多,约占狗类总数的40%以上。没有相应的收容—管理—安乐死制度,且流浪狗伤人后没有法律追赔依据是导致人狗矛盾频发的第三个原因。我国法律将流浪宠物的定期投喂人拟制为饲养人,变相的将爱心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不仅在情理上难以被接受,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人狗矛盾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饲养人可以任意支配宠物,放任侵害公共利益的风险发生;另一方面被侵害的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能私力救济或默默忍受。博登海默在论述法治的进步性时曾有精彩的描述:即相比于人治,法治不仅更具稳定性,而且可以防止权力的肆意扩张。但法律一旦缺位,权利便会变成一种暴力。英国在上世纪50年代出台了《宠物动物法》,规定饲养宠物需要行政登记,并对动物救助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措施。在瑞典设有宠物登记中心以及400多家动物保护协会,负责向社会宣传饲养和保护动物的理念,并且可以对不文明的饲养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对于那些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则制定了《妨碍公共利益法》以及《恶犬法》,倘若宠物扰民或者有攻击行为,饲养者不仅要接受罚款,甚至会被拘留。德国、英国(尚未正式脱离)等欧盟国家则非常注重保护宠物权利,遗弃和虐待宠物的行为会被处以监禁。

    狗狗行动迅捷,鼻子灵敏,并且能够读懂主人的心思,在长期的驯化中非常忠诚,可以担任导盲、缉毒、营救等任务,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也是数量最多的宠物。关于狗狗和人的电影如《忠犬八公》、《一条狗的使命》等让很多爱狗人士热泪盈眶。想要构建和谐的人、狗关系,不仅需要饲养人杜绝不文明的饲养行为,更需要从立法上平衡宠物权利和公共利益,对基层组织授予适度的管理权,实施科学化管理。芜湖经开区法院  蒋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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