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微信上看到一个段子,说有一个和尚打完柴下山的途中,看到一个年轻人捉了一只蝴蝶。年轻人想打个赌,赌手中蝴蝶的生死。和尚笑着答应了,猜年轻人手中蝴蝶已死。年轻人摊开手,蝴蝶从掌心中飞出,和尚输了一担柴。年轻人回到家中,将此事告之父亲。结果父亲勃然大怒,斥道:“你以为别人不知道你的小算盘吗?大师若说活着,你便会捂死蝴蝶。你赢的只是一担柴,而别人赢的是对生命的慈悲。”在《正义的慈悲》一书中,沃尔特因为其黑人身份被冤枉入狱,在死囚区待了6年之久,忍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苦难和折磨。然而,在面对命运巨大的不公后,沃尔特依然选择了原谅那些陷害他、伤害他的人。有时候逞强好胜,锱铢必较并不一定伟大、顺木之天也是一种境界;有时候懂得退让、安贫乐道也并一定卑微,知舍方才有得。在正义这面大旗下,人们太容易被冲动的道德感“绑架”。从不堪母亲受辱而杀人的于欢到最近成为热点的江歌、刘鑫。人们在苦难中学到的往往不是同情而是仇恨,并且过于极端的把别人等同于他们所做过的最坏的事情。而对于不同于自己的存在,人们不应该轻率的作出判断。法律的正义感在于其有着超出世俗的道德观,用更纯粹的理性去尊重生命的不完美。有的人认为罪恶的行为可以被惩罚,而内心的邪恶却无法被净化。如果公权力不能保证善良的人有尊严的活着,那么人们便可以用同等的手段惩罚不道义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程序只是实现正义的途径而非结果。因为程序本身机制的原因,当事人不仅需要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还需具备相当的证明能力和诉讼技巧。在一些纠纷中,当事人甚至执法机关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而没有保存可以胜诉的关键证据。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使人们更偏向于利用法律程序上的机制保护自己,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正义未能被彰显,所以民众会愤怒和不满。我们应当认同,法官需要具备超过常人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感。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但我们同时也要承认,任何甄于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会有不足和空白。有些空白并非立法者始料未及,而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情世故错综复杂,实在不能一概而论。正是因为立法者相信人性本善,所以才会在立法时留有余地。如果假设人的外在行为可以不受内心的影响,那么想当然的就会觉得法律和道德可以分别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和真实内心。但这种假设显然荒诞,所以将法律和道德完全割裂开来会有认知上错误的危险。我们太过于关注法律能否实现正义而忽略了它还应当有教化作用。我们急于把法律从道德中撇开从而表明它只服从于纯粹理性,从而过于追求一种超然的、不谙世事的状态,使得自己在适用法律时可以不偏不倚,不受情感左右。这样做的弊端在于割裂了法律与情理的自然融合,极端情况下也容易导致事实的不公正与伦理上的道德风险。刻板、教条地适用法律应是法官的底线而非追求。如果说光明是人性的追求,良法便是对这种价值观的肯定。它偏爱诚实、善良、公正等美德并且保护拥有这些美德的人。当纠纷或者不公出现时,法律更倾向于弥补损失而不是平复人情感上的多种需求。有时候,人们觉得物质上的补偿并不能填补内心的不安,渴望被理解、被尊重的情感需要超过了法律所能给予他们的。法官作为人类个体的一员,很容易感同身受的想要弥补被害人的情感需要。当这种情感需要更接近于慈悲时,则出现宽纵;当这种情感需要更接近于复仇时,则产生迫害。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法官的道德感应该用来作为弥补损失的标尺而不是在具体案件中寻求共鸣。所以说,法律作为一定意识形态下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归根结底来自于统治者道德感的某种映射,它并不能完全脱离道德而存在。但法律本身具有的理性要求它更关注于物质上的弥补,而不能简单的成为宣泄情感的工具。正是因为法律不具备对道德的约束力,所以法律的空白多多少少留有遗憾,而这份遗憾实则是留给人内心最大的良善。(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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