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帮忙照看朋友家孩子,心起盗窃意图,又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最终刘某被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盗窃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对其犯盗窃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刘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达到现场后,其主动表明身份,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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