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李某、徐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大量银行卡,最终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某、徐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没有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到本地及其他地方的几大银行骗领银行卡,数量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哺乳期的妇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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