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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构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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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铁锋 发表时间:〖 2017/9/20 浏览人数:〖 50608

    根据追求效益的原理,法院调解制度的设计应该建立在有利于促成解决纠纷的目标之上,法院不应排斥诉讼上和解和非讼解决纠纷和解协议的存在,并应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手段确认其价值和功能。在当今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对于司法资源的投入仍然有限,司法救济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在纠纷解决中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与公共、私人成本将会给社会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

    1、坚持能动司法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本文是指民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充分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各级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加强与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工会、妇联、学校等单位团体的联络、沟通与协作,积极化解各类纠纷。我们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给礼教、道德等自律性生活规范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通过司法审查权赋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仲裁等强制力,实现程序上的衔接,从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诉讼上的压力,为调解的质量提供时空保证
    (1)人民法院应参与完善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和社会各阶层的各种矛盾的化解都离不开基层调解组织,他们处在纠纷发生的第一线,对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如何样发展,如何样演变的,更具有发言权,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特殊优势,如果他们参与解决各类案件就会使案件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解决,也容易达成调解结案效果,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要完善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和配合好当地党委、政府建立起充实、完善的基层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一方和谐打下一个坚实的组织保障;指导和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由人民法院把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讯息汇编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发给基层调解组织,并定期的组织学习,使每位调解员通过学习培训后都能法律知识充实起来;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可以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需要,建立起跟踪联系信息表,对矛盾多发地实行实地考查,并针对普遍矛盾及时开展普法教育,并采取就地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审理一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
    (2)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良性互动机制。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应加强对政府的信访部门、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培训合格人民调解员。凡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纠纷案件,建议由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基层组织难以处理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法院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调解、和解工作;完善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完善调解配合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积极与律师沟通,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配合,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完善调解宣传机制,对赡养、抚养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宣传和谐理念,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营造调解工作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审判之间的关系而言,法院支持和指导调解工作、提高它的威信,大家去调解,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总的来说,应该着眼于预防解决社会的矛盾,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
    2、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应当推行“审务进乡村”工作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发扬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适应了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成为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当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典型案件开庭进乡村、裁判文书公示进乡村、执法信息反馈进乡村、法律知识宣传进乡村”等系列活动。选择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适时到所在乡村开庭,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调处;选择村民普遍关注的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等,对处理结果进行及时公示;使广大村民受到生动活泼、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制教育,进而也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营造了日趋浓厚的外部氛围。
    3、制定合理化考核制度缓解过度调解和实际效果的矛盾
    一直以来,调解率已经成为衡量法院、法官诉讼调解绩效的直观指标。如何正确看待调解率,对诉讼调解工作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应着力于科学把握调  解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其双重功效。
    一是制造动力,从鼓励调解结案的角度制定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在考核上给予优先。在法院内部公布调解率、调解数,激发在调解绩效上的竞争意识,将调解数据与评先、奖优、晋级、晋职、立功直接挂钩,充分调动法官调解积极性。
    二是缓解压力。在有效利用调解率的同时,应深刻体会到了过分强调调解结案的弊端。法官们为达到高调解率的目的,采取了以破坏自愿原则为代价的“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等不良调解手段,造成了“案结事了”的假象,而实际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毁或无法实现,最直观的表现便是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高比例。这些使诉讼调解陷入了“为调解而调解”的怪圈,违背了诉讼调解中首要的“合法和程序公正”基本原则,也违背了诉讼调解追求“个案正义”的初衷。应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法官业绩考评制度,重新全面审视调解率,着眼于完善调解指标体系,考核调解案件结案时应同时加入“调解案件履行率”、“调解案件执行率”等客观考量调解效果的指标,以期真实反馈调解的实际效果。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近年来在能动司法推动下的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现行的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正面临着新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以及新的社会矛盾的严峻挑战,在主体、程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瑕不掩瑜, 我们不能 “因噎废食”,彻底否认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应该在肯定的基础上对其修补完善。为了充分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及做法中积极合理的因素,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从调解模式、调解程序、调解原则方面不断加强,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调解模式,规范调解制度的程序,确认调解过程中的是否适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使之更好地为人们的实际生活服务。 公正与效率是现阶段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诉讼制度的优劣应由其实际功能和效果来检验,以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为目标的多元化现代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将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促进法治秩序的形成和运作实践呼唤民事诉讼调解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对于一项具有优良传统的经验制度,只有依法赋予其富有时代特色的新内容,才能够促使其与时代同步,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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