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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诉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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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静 发表时间:〖 2017/9/10 浏览人数:〖 41162


新民诉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与旧民诉法相比,新民诉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担保物权的实现、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一年多来,新民诉法的实施在带来积极进步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效。

一、新民诉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关于新增设的诉讼制度问题。新民诉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缺少细则,不易把握。如新民诉法虽然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受理标准、诉讼费用、审查与裁判范围、裁判效力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或存在理解分歧,一定程度造成部分法院不敢用,不会用。又如小额诉讼,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与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不尽相同,法律文书格式一直没有具体规定。加之,小额诉讼为一审终审,当事人无上诉的权利,裁判后易引发信访风险。

2.关于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司法实践中,第一项规定很好查明代理人身份,但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尤其是在开庭时才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有的即便在开庭前就委托了代理人并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但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是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法院要求代理人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但当事人提供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大部分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真实性难以保证。而第(3)项的规定更不容易把握,社区、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团体根据什么标准可以推荐代理人?这条不明确,立法本意就会发生变化,起不到规范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3.关于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问题。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与旧民诉法相比,新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但前提是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适用。但在实践中,送达往往还面临着以下问题:( 1)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致使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受送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无法送达;(2)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不让送达人进门,此时文书根本就无法留置送达;(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白天工作,晚上不回家,又没有同住的成年家属,没有留置送达的条件;(4)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又不能接受直接送达。这四种情形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实践中可能对此公告送达。(5)有时,法官在商店、医院、街道及被告的单位、村委会遇到被告却不能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中,由于一些邮递工作人员缺乏专递送达工作必备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不按时将法院送达回执单返回办案单位,极易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4.关于执行措施具体操作的问题。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方面,期限规定得太短,难以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无法突破被执行人的心理承受底线。一些被执行人宁愿选择被拘留,也不愿意偿还债务。在建立联动机制方面,对于促进执行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够科学合理。如个别侦查机关不积极利用其特有的侦查手段,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者以当事人情绪不稳定、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为由,拒绝接收应被拘留者。同时限制出境期限短,仅为3个月,时间比较短但办理过程又比较复杂,影响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此外,在执行异议制度方面缺乏程序性规范,如对申请执行异议审查规定期限过短、执行异议条件过于原则笼统等,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5.关于电子数据证据问题。虽然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但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把握。如QQ聊天,因实名制不是必须,一旦有一方否认则其记录很难被当成证据来使用。

6.关于申诉案件后续处理问题。由于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没有新的证据,为此听证后被裁定驳回的案件占很大比重,但当事人不服。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据当事人反映,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根据证据大多不受理他们提出的申请,当事人又回来找法院,造成矛盾激化。有的即使检察机关受理后,对其申请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这时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按规定已经走完,再不服进行缠诉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打击或处理,不能再进入信访程序进行解决,否则立法精神就失去意义。

二、几点建议

以上问题有的需要从立法、准立法角度解决、有的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有的需要相关部门加以配合。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统一执法标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民诉法实施过程中,有些案件因未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出现“同案不同办”现象。如对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等多项民诉法新增设的内容、留置送达、执行措施、申诉后续处理问题、执行监督问题、抗诉案件的调查规定问题等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统一实施标准,导致实践操作性较差,问题较多。为此,需要加强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细化相应案件审理标准,或针对此问题召开专门的研讨会,形成相关案件办理的指导性意见,以便统一标准,为审理案件提供一个具体的操作模式,从立法层面或准立法层面解决法律适用具体程序规定缺位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民商事代理工作,确保代理活动合法有效。对当前民商事代理工作混乱问题,应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追究责任等方式,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代理活动过程中,应让代理人提供下列材料: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否则,认定代理不成立。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新民诉法中较多内容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这部分内容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达到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的目的。如新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执行监督,将检察建议增加为检察监督的方式,将调查收集证据作为检察监督的手段,这些制度的落实,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综上所述,新民诉法与其它任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样,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现阶段适用有困难的修改内容,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适用条件,以稳妥慎重的态度推进新民诉法的贯彻实施,正确认识、深刻理解、精准把握各项修改内容,对立法规定明确的修改内容依法贯彻,对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的修改内容努力探求立法原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力求最大限度的实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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