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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人参与民事审判活动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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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静 发表时间:〖 2017/8/20 浏览人数:〖 38777

公民代理诉讼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公民代理以无偿、便捷、诚信等优势,被众多当事人所选择,成为代理队伍的重要分支,对当事人实现诉权和法院顺利审结案件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公民代理人借机收取代理费,缺乏法律知识,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进程,背离了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代理人的资格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在操作上仁者见仁,缺乏统一的规范,笔者通过对本院公民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情况进行调研,并就如何充分发挥公民代理人的作用提出建议。    

一、公民代理人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和特点    

近三年,公民代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提高,公民代理人主要活跃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并较为集中的出现在权属、侵权、婚姻、继承类诉讼中。公民代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代理群体,其参与诉讼活动中的方式和特点与其他代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在婚姻家庭和民间纠纷案件。公民代理的案件以侵权、离婚、继承等案件居多,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涉及伦理道德、民间风俗,法律关系单一,事实较清楚,可以通过日常的法律知识积累做出基本判断。    

二是公民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公民代理人通常是原被告的亲属、朋友和同学,单位员工或是挂靠到律师事务所的非职业法律人,这些从事代理的公民多而散,职业多元,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维权手法“正邪”并用,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更有个别代理人出于个人目的而扰乱诉讼秩序。    

三是公民代理不等于无偿服务。尽管法律规定了公民代理是无偿代理,但现实中公民代理基于特殊的信任关系形成代理关系, 80%以上是有偿代理,而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的收费标准,较之请专业律师在费用上有较大优势,这一点是近年来公民代理呈上升趋的主要原因。    

四是代理手续不完备。简化代理手续,签订流于形式,只写由某某代为参加诉讼,而无具体委托权限。有的甚至伪造诉讼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已成为公民代理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公民代理比例上升反映出的问题和原因    

法律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较为宽泛的选择,公民代理对于执业法律人的专业代理来讲,是有益的补充,但公民代理的专业性、规范性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公民代理比例的上升不只冲击律师队伍或律师职业市场,更体现了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出我国专业司法服务的发展尚不能满足普通百姓的司法需求。    

第一,律师费用与当事人诉讼预期不成正比。经调查,60%的当事人认为律师费用偏高,胜诉机率与收费不成比例。一方面反映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理解,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当事人需求;另一方面律师费在现阶段仍高于普通百姓承受能力。2007年《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出台,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但与之相对比的是高昂的律师费仍让当事人很难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如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低至10元,但同时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却需千元以上,标准外收费现象严重,很多当事人是“打得起官司,请不起律师”。    

第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选择权不对等。《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对律师从事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看,当事人占有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心中理想的代理人应该是在业界有声望、执业经历丰富、具有较强责任心的律师,而这些律师往往由于案源不断、竞争实力强,对案件的选择也就有相应较高的要求,当事人因此是处于被选择地位。律师需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并综合很多因素才能决定是否为其代理,当事人如不能被动接受高额律师费,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因无法选择到合适的律师而另寻其他帮助。    

第三,法律援助范围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虽然还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但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仍由于诉讼范围不属于援助范围而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得到帮助。现阶段人员流动频繁,经济困难标准因地区不同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要获得法律援助,在提供有效的经济困难证明方面难度较大。    

四是代理制度不完善。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如何审核、如何发函告知,都缺乏统一、规范的可行性指导意见。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强制代理制度和公民代理准入制度,那么对劳动争议、商标、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何对公民代理人进行约束,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仍需立法进一步完善。    

三、对充分发挥公民代理作用的建议    

“公民代理人”群体兴起的背后,是老百姓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单纯的对公民代理进行限制,既违背立法本意,又治标不治本。如何发挥好这一群体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需要不同行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为使当事人更全面的了解代理人的作用,在诉讼中,法官应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委托行为相关事宜进行告知,使当事人明确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从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查代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有内容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明确不合格代理人的标准,从而最终确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担任代理人的资格。特别注意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保代理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加强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加强律师界的行业收费监管,对律师代理案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减少人为控制收费数额,避免律师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私自收取其他费用。加强律师从业管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律师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有更高的职业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丰富法律援助的形式,通过电话服务热线、网络建立起更为便捷的服务平台。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解决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的现象。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让更多的当事人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加大力度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专业、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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