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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实施婚姻诈骗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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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学廷 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7/7/7 浏览人数:〖 39825

本网讯(郝学廷 李忠勇 王云花)76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日前该院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婚姻诈骗案,被告人苏某(女,25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初至同年8月16日,靳(批捕在逃)与李(决定逮捕在逃)密谋以给被告人苏与被害人吕介绍对象为名,由苏化名刘盼盼冒充另一名被告人刘的女儿,李化名王红充当媒人,靳化名老刘冒充刘盼盼的伯伯,刘冒充刘盼盼的父亲,先后以给刘盼盼和吕定婚、换彩礼、招待女方亲戚为名,诈骗吕财物共计16600余元。

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被告人达成协议,由苏一次性退赃和赔偿吕人民币27000元,已履行,吕对苏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苏判处缓刑。

院认为,被告人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以找对象为名实施婚姻诈骗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一种手段,家庭贫困找对象心切的男子最容易上当受骗。对此,特提醒男青年以及家长,在找对象时一定要将女方的情况了解清楚,做到知根知底,尤其在涉及婚礼钱财问题时更要慎重,男女双方经过交往条件成熟后,应先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再举行传统婚礼,切莫先非法同居后办或不办结婚手续,以避免给不法分子实施婚姻诈骗造成可乘之机。(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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