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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盖弥彰制假证,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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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 陈庆振 发表时间:〖 2017/7/7 浏览人数:〖 351603

近日,芷江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10月,刘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邓某借款30万元,后因刘某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刘某与邓某于20155月达成还款协议,以刘某名下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街体育场的芷房权证芷江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自作聪明的刘某为了规避法律,请人为其伪造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证交给邓某作为抵押。经鉴定,刘某抵押给邓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房产产权产籍监理股”印文与送检的样本印文(芷江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房产产权产籍监理股的真实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向他人借款无力偿还后,将其名下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街体育场房屋信息提供给制假证的人,请制假证的人为其伪造了芷房权证芷江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将伪造的芷房权证芷江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邓某,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请制假证的人为其伪造了芷房权证芷江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这一法律规定,他却作茧自缚,以身试法,受到制裁,真是悔不当初!(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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