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家住芷江县木叶溪乡的龙某平日里喜欢收藏一些奇珍古玩。2008年下半年,龙某无意中听说朋友可以买到火药枪,于是龙某委托朋友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并将该支火药枪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收藏。后因他人举报,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龙某存放在家中的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提醒大家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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