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陕西人杨某经人介绍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文孵化产业园内的菲兰德SPA会所打工。进去工作后才知到该会所一楼是大厅,二楼为吧台和卖淫场所。但杨某并没有选择报警或者辞职,而是选择继续为老板何某某工作。
杨某小学毕业,文化程度虽然不高,但脑子灵活,见于会所卖淫业务打不开市场,遂向老板建议,融入“互联网+”时代,积极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开拓市场。说干就干,杨某建立了一个“开心就好”QQ群对会所卖淫项目进行宣传,注册了名为“野岛”“摇摇”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号发布卖淫女信息,招揽嫖客,组织卖淫女供嫖客选择。自2016年3月10日经营以来,日平均有5至6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截止被查处之日共组织卖淫次数1128次,营业额954218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会所工作人员,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俗语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杨某本应踏实工作获取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得知其所供职的会所为卖淫场所后,不及时报警,反而积极加入出谋划策,将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不惜以身试法终使自己深陷囹圄,如今悔之晚矣,值得人们引以为戒。(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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