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郝学廷 李忠勇 王云花) 5月15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无证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自己未年检的冀DDS“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沿岩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州寨湾小桥路段,与同方向张某某骑无牌照“豪江”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9日6时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张某无证驾驶未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且灯光、二轴不平衡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由窄变宽路段超越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过程中,未与同向行驶的机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肇事后报警,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无证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车祸无情,一起交通事故,往往会带来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特提醒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办全相关证件,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切莫无证驾车或开“病车”上路,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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