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郝学廷 李忠勇 王云花)两名司机仅因拉石子车辆排队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梁某将受害人谢某打成轻伤。近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井陉县一家石场因车辆排队问题与谢某发生争执,梁某将谢某从车上拽下并殴打。后谢某返回车上拿手锤下来,梁某见状上前再次殴打谢某,致谢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梁某已和谢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自首、偶犯,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梁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两名司机仅仅为了车辆排队引起争执,大打出手,一个被打成轻伤,一个赔钱又获刑,实在不值得。常言说:“莫之大祸,起于不忍”。驾驶员开车外出,可能会碰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但遇事一定要冷静,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如果不消除“路怒症”,只为一时痛快而动手打人,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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