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李咏梅 发表时间:〖 2017/6/21 浏览人数:〖 49789

    相邻关系即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人,因相互之间依法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民法体系中所有权相关权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具有普遍比较复杂,相邻关系纠纷往往还会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一、相邻关系纠纷主体的确定

    相邻关系权利人行使的权利就是相邻权,它是一种法定地役权,是其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一方来看,是对其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所以相邻关系的发生需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对原告方面无太多限制,原告可以使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财产使用人,而被告方面情况相对复杂,如邻居妨碍建房或影响通行,实践中,有的将房屋所有权人列为被告,有的将房屋使用人列为被告,还有将其一并列为被告的,实际处理不一。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村民委员会、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等。

    凡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产生一方不动产与另一方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的必要,均可视为产生了相邻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体现的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相邻关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积怨较深,案件调解难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许多矛盾由来已久,大多经过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的先行调解,双方差异较大,当事人积怨较深,难说话,都不想让步,做调解工作较难,处理上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由此,往往是一审判完,上诉到二审,二审判完,继续申诉,好多最后成为常年上访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相邻关系案件裁判率高、上诉率高、调解率低、重复诉讼多的特点,直接反映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难以做到有机统一,而此类案件的大量审结并不代表相邻矛盾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相关法律滞后

    如房屋相邻纠纷中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波辐射,隐私安全等等,都是近几年大量出现的新型房屋相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房屋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问题为例,对于此类纠纷的侵权界限、赔偿标准、赔偿依据等诸方面的问题,就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民事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利益难以平衡

    因建筑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如果给其相邻方造成了采光、通行等妨害,相邻方以采光、通行权等主张权利时,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其所主张的相邻权则难以实现。而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或拆除相关建筑物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对该类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适用法律来协调其中的矛盾和平衡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往往难以把握。

    (四)相邻关系判决执行难

    案件大多都是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或土地、房屋等的使用而引发的通行、采光、排水、截水等相邻权纠纷,通常标的额不大,常为方寸之地引起争端,而现有的法律中对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只能依靠法官按照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裁判,如果裁判时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没有听取村(居)委会的意见,只凭经验审理,导致不具备可执行性或根本无法执行。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生产。有利生产就是要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生产的发展。如果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邻权利人应该从有利生产的角度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如果双方协商、调解不成,而不得以进行仲裁和诉讼时,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裁处相邻关系的权利冲突时,将会按照有利于生产原则进行处理。

    (二)方便生活。方便生活是相邻权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权利,即一方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原则上不能造成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而发生仲裁和诉讼,裁决机关会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纠纷。

    (三)团结互助。团结互助是我国民间长期倡导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基于这样一个社会道德要求,对于因相邻关系发生的权利冲突,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则是通过调解促进相邻权利人实现团结互助。

    (四)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解决一切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相邻权利冲突的处理也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无论是民间调解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还是仲裁和审判机关,在处理和解决相邻权利冲突和纠纷时,都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实现平息争诉促进相邻关系的和谐解决。

     四、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正确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从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准绳,把握立法原意和社会价值取向,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支点,协调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要积极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法庭要经常做到送法下乡,选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场开庭、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既知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懂得尊重他人相邻权的义务,逐步建立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互助和谐的新型邻里关系,做到彼此尊重,忍让包容,减少和预防相邻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纠纷。相邻纠纷涉及因素多,繁琐复杂,矛盾纠葛往往时间较长,因此,如果多在现场开庭,现场勘查,有利于解决纠纷。尤其在一些农村,宗族观念较强,邀请当地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调解,利用亲情关系,利用宗族观念,会收到更好的调解效果。

   (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相关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理念,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安全、卫生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工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总之,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结合当地习惯,结合争议事实,权衡利弊,最终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条理清晰, 观点明确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诉前保全显威力,服务群众出实招
在公交车上摔伤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偿帮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层人民法院完善预防错案产生体制机制...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子女在遗...
浅析如何以案件评查促进提升审判质量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
上一条信息:打击信息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浅析如何惩处网络犯罪 下一条信息:对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