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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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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兆凤 发表时间:〖 2017/6/20 浏览人数:〖 47114

   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担负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监督、查实、惩处等职责,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对提高法律执行力,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对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主要的,其余都是次要的。只要搞好审判,纪检监察工作就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等。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纪检、监察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监察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或监察员兼任数职。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却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执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管得少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就实际情况而言,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四)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二、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是对干警的关心爱护。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

(二)改变方法,正确处理各种关系。要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协调配合,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警的关系。纪检监察的目的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事实认定之前,都要本着帮助和团结的心态,只要没有触犯国家法律,还是可以教育和挽救的同志,不能刻意地打击、压制。办案中,既要看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看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可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要看办案中的问题,也要看成绩,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监督制度,加大查处力度。要通过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使广大干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转变方式,强化监督。坚持抓早抓小,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向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开通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从严监督干警,严查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坚持查案与查人相结合,严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加强对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规办案、玩忽职守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检查,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建立案件质量内控机制,实行权利分解和过程控制,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案件责任倒查机制,明确执法过错的标准、纠错追责的启动主体和程序。通过案件评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信访处理等,及时发现违法办案线索,严格依法依纪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依法依纪查处责任人员。

     (五)常抓廉政教育,做到警钟常鸣。抓好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做到逢会必讲廉政,逢事必提廉政,时刻让干警保持清醒头脑,绷紧廉政为民、公正司法这根弦。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治学习的有利时机,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效果。还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

(六)加强纪检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设。按照中央纪委教育要严,管理要严,查处要严,问责要严,自律要严的“五个严”要求,督促每一位监察干部实干立身、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力争使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服务宗旨,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的审判业务知识,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同时,加强纪检队伍的人员配备,将能力强、素质高的干警充实到纪检监察岗位,切实解决人员少,任务重的问题。

       解决了以上问题,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一定会开创出新局面,更一新台阶,基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就会得到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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