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俩工友因干活速度起争执,一人被铁锨铲伤致轻伤。日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某村,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在干活时因干活速度问题发生争执,石某某将干活用的橡胶锤子扔向张某某,张某某用手中的铁锨将石某某左腿膝盖铲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被害人石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廊坊市安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另: 小区住宅楼屡遭盗窃 两男子获刑又受罚 手头拮据的两男子相约入室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负责望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日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邢某利用楼房水管攀爬进入室内,由被告人张某在外望风,在廊坊市安次区某小区10号楼2单元303室,趁失主熟睡之际窃取黄某白色联想平板电脑一台(价值882元)及现金约2000元。尔后,在该小区12号楼2单元403室,窃取夏菲灰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31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22元)、天语手机一部(价值160元)、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1458元)及现金70元。 以上赃物已经公安机关追回,还给失主。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张某凌晨攀爬楼房进入居民住宅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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