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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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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咏梅 发表时间:〖 2016/11/3 浏览人数:〖 767886

    2014年6月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和健全与法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随着法官作为一种特定职业而形成的配套制度,旨在于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以保障法官免于各种不正当或非法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同时,切实维护法官的职业地位,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感。
    法官职业保障基本内容包括职业权利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特权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其直接目的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各类矛盾突出,出现许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时刻刻都在考验着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面对部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群众,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也导致法官逐渐成为高危职业人员,法官的职业风险增大。
 (一)法官职权无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官的神圣职责。但长期以来,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背景的影响,司法权存在高度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政府一直将法院视为其下属职能部门,加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这样一来,法院行使审判权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屡发生,独立审判在一些地方便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二)案多人少的现状使部分法官陷入办案的“海洋”之中,不得不放弃正常的休息时间,只有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审判任务,“白加黑”、“五加二”成为许多基层法官的工作写照。巨大的工作压力,超负荷的运转,使一部分法官常年处于一种“高亚”的状态,少数法官甚至积劳成疾而殉职,过早的离开人世。
   (三)法官面临着日益增大的涉诉信访压力,近年来,出现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法院成为被人“四处状告”的对象。群访、缠访、越级访等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难题,稍有不慎,轻则影响到正常的司法秩序,重则损害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甚至危害到法律权威。很多时候法官不得不放弃某些司法审判原则,以牺牲部分司法实体正义为前提,劝说当事人息诉罢访。
   (四)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刑事案件频发,每年8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基层法官处在社会矛盾剑拔弩张的第一线,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在公共场所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现如今被定义为高应激、高责任、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五高”职业。严重影响了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办案方式、效率与质量,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法官队伍的稳定。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法》、《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这些相关规定中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没有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对法官职业特殊性缺乏认同感
    一方面,我国行政官员因受到传统司法、行政合一制度的影响,大多将司法看成是贯彻政治意愿和落实政治方针的重要手段,因而会出现不当干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审理的现象。
    另一方面,实践中,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漠,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放任证据的毁损或灭失,进入司法途径后又寄希望于法官能主动调查证据,还原案件的真相。一旦案件败诉,这类当事人就只会片面的认为法官裁判不公,矛盾激烈的纠纷往往也需要依赖于行政力量来解决。
    (二)我国司法体制存在地方化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统一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法官一直都作为党政干部中的一类加以管理,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官的身份经常因地方党政的中心工作需要随时改变。地方人事部门在提拔人才时,由于对法院业务不熟悉,更多地考虑政治素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服从大局,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种选拔人才的标准却是与法官职业化法背道而驰的。而法官等级的评定虽然由法院内部进行,但实际上法官等级的高低仍然以行政级别为标准,没有任何特殊的职业保障措施和制度。往往导致一些真正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优秀法官不被提拔任用,反而由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知识的人,这本身就阻碍了法院职业化进程。
   (三)我国法官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
    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一种折中的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最后把关相结合,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实质上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干预,裁判文书至上而下的签发制度,是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独立办案的一种行政化剥夺,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了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权力的保障,首先应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其次,人民法院应通过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
因此,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二)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稳定。对法官的考核、选拔应由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初任法官除了要求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外,还应具有有一定法律工作年限,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规定,驾驭庭审活动。把法律、政策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尊荣感。对法官级别的评定不应再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捆绑套用,应该更多考虑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水平、职业道德等法官专业性的评价。


     (三)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世界各国均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待遇比较优厚,从而不易为物欲所驱动而贪赃枉法。高薪除了可以养廉,还可以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法官也和普通民众一样,希望获得生活和工作的满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目前,地方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如果长期不能领到足额的工资、津贴,导致经济困难,生活清贫,就很难有职业自豪感和尊荣感。
    目前,法官工资制度改革首先要做的是,法院的经费以及法官的工资应当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保证法官与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将来随着法官队伍不断走向职业化、精英化,法官的人数大为减少,法官的素质、能力和威信大大提高,可逐步提高法官的薪金,进一步考虑法官高薪制的问题。
  (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法院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汇集地,使得法官始终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因此,一方面要求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可以考虑为每名在职法官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保险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以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同时,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加大对当事人入院安检制度,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配置专职的安检员等,预防和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法官人身、财产、住宅安全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
     (五)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调查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把调研成果作为法官的考核标,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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