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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设立信用代办站,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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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娜 发表时间:〖 2016/11/2 浏览人数:〖 350084

    早些年,信用联社为了便于开展农村业务,在各村设立了信用代办站,委托代办员办理存取款及信贷等各项业务。前不久,我们庭审结的一起信用联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了代办站的问题。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借款案件,结果开庭时,借款人提出已经将此笔借款偿还于原村里代办站的代办员,并出示了代办员给其出具的收据以及证明。信用联社称,在该村设立的信用代办站已于多年前撤销。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询问了村民及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并在网上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案例,虽然信用社在取消代办站时进行了公告,但是代办员的行为在先,代办员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且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贷款未交回信用联社属信用社内部管理问题,信用联社可向代办员追责,故做出了驳回信用联社起诉的结果。判决后,信用联社提起了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用联社公告取消对代办员的授权时间晚于借款人向代办员归还借款的时间,对公告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借款人向代办员清偿行为对信用联社有效,因此,维持了我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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